今年以来,记者发现省城许多酒店、餐馆似乎是不约而同地在其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打出了“谢绝自带酒水”的警示牌,并在警示牌上明确标示出“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加收服务费”。在此期间,青海省消费者协会也接到投诉,一些消费者反映他们自带的酒水遭到了饭店的拒绝,或是饭店收取了他们的“开瓶费”。对此,记者走访了省城的部分大型餐馆以及相关部门和消费者。
消费者:温馨提示不温馨
“温馨提示一点都不温馨”。采访中,说起商家对”谢绝自带酒水“的约定,供职于某新闻单位的吴女士有切身的感受,前不久,她在省城西门口某知名餐厅消费时发现:一进门在大堂显眼处的“温馨提示”牌上明确标示着“谢绝自带酒水”,这让她和朋友在进门的那一刻就感觉到了限制性消费带来的压抑。她认为所谓的“温馨提示”实质上就是商家的格式条款,这种单方面的限制性消费被惯以“温馨提示”的名头,让消费者更加逆反地产生一种反感与抵触情绪。同样,李先生近日和朋友在某知名高档清真餐馆用餐时,被店方告知自己带来的酒水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当时,李先生为了招呼好朋友,并没有与店方争执。事后,李先生找到了酒店负责人,要求退还收取的服务费,在遭到拒绝后,李先生当即表示要向消协投诉。在僵持了一阵后,酒店为息事宁人退还了收取的服务费。
尽管事情结束了,但是李先生认为自己带酒水进酒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一方面餐馆里的酒水价格比较高,另一方面餐馆中往往又找不到自己喜欢的酒,因此消费者自带酒水无可厚非,酒店无权禁止,更不能收取所谓的“开瓶费”。李先生还认为面对省城有的大型餐馆在限制性消费方面表现着一股“你爱来不来,我就是这样规定”的霸气,相信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都会坚决反对“谢绝自带酒水”。
商家:我的利润谁来保证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胜利路上的某高档清真知名酒店。一进门就看到了店堂内赫赫摆放的“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的顾客要收取酒水10 %的服务费。”的告示,这家酒店的大堂经理韩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餐馆要生存发展,从利润与成本的角度规定谢绝自带酒水与收取服务费亦属正常,更何况明示谢绝自带酒水和加收服务费都是按照上边有关规定执行的。韩某说:该酒店虽然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但并不完全禁止自带酒水,只是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从酒店方面来看,多数酒店为了提高酒店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都进行了巨资装修和购买高档硬件设施,菜品和酒水都是企业综合成本的反映,在菜品利润较低的情况下,将服务费体现在酒水上是最合适的。而酒店若允许自带酒水且也不加收服务费,仅靠菜品这一块会大大削减利润空间的。再者顾客进店消费,店家就要对他的消费质量负责,自带酒水进店消费,用餐后一旦出现问题,容易产生纠纷。而谢绝自带酒水,就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当记者提出希望能够出示相关规定时,记者看到所谓的文件是2008年2月28日青海省商业联合会给餐饮烹饪行业委员会《关于对自带酒水收费一事的复函》,该函中对大型饭店酒店要求顾客到酒店自带酒水消费收取服务费一事答复如下:一、坚决贯彻商务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各餐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特殊规定……》,让消费者一目了然,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二、各大型饭店酒店可在显著位置明示:对自带酒水不收费。也可以按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成本法则合理收取必要的服务费(因为企业服务员要为此提供服务,并提供各种设施等)。具体是否收费、收费多少,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企业必须给顾客出据合法凭证。
商联会:支持收取服务费
青海省商业联合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明确表示说:作为行业的民间组织他们无权下发任何文件,但他们支持酒店对自带酒水者收取服务费。因为,一直以来餐馆酒店的业主们关于“自带酒水收服务费”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省城的许多餐馆酒店业主也因赔本经营而坚决反对自带酒水。因此,青海省商业联合会在组织省城的餐馆酒店的业主们学习《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同时,对自带酒水收费一事进行了复函。商务部自2007年1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是国内首个针对餐饮行业的规范文件,该规范虽未明确禁止“开瓶费”和“谢绝自带酒水”,但规定商家的收费标准应向消费者明示,并出具合法凭证。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目前餐饮行业属于市场定价,即相关收费都由市场取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下,商家有权收取合理的自带酒水服务费,但必须明码标价。消费者自带酒水到酒楼饭店消费时,必然存在相应的服务,所以当餐饮企业用通知、声明、店内告示等方式明确告知顾客“自带酒水应收取的相关费用”的内容时,就可以认为他们是向顾客给出了一种特定的餐饮服务价目表,“开瓶费”的收取并没有违反《价格法》,“开瓶费”其实质还是服务费。只要酒店将自带酒水服务费进行明码标价,就可以收取。
记者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第三部分要求中的规章制度下的第七条看到如下表述:“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消协:坚决反对“谢绝自带酒水”
早在去年年初,部分省市的消协先后出台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贵州省在新的《条例》中,正式将”餐饮企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而青海省目前还未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出台,这样就使得众多商家联合在一起混淆概念,让“谢绝”之风大行其道。
对此,青海省消协副秘书长熊永生表示,青海省消协坚决反对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和收取“开瓶费”的做法。青海省商业联合会的复函提出“各大型饭店和酒店可以在显著位置明示:对自带酒水不收费,也可按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成本法则合理收取必要的服务费(因为企业服务员要为此提供服务,并提供各种设施等)。”而商务部出台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在规章制度方面,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熊永生指出,餐饮企业对销售食品明码标价和服务项目的收费,都是在餐饮企业经营的主业范围内,即在饭菜食品的销售方面,并不包含酒水消费方面。而商联会对自带酒水收费一事进行了复函,却偷换了规范中“明示”的概念,某种程度上对商家的行为有误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个别餐馆酒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此,青海省消协特别提示消费者:如果餐馆酒楼“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可以拒绝并进行投诉,消协对商家进行劝告和调解。如果酒店一再出现此类情况,消协就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展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