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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发布时间: 2007-06-01   作者: 任芳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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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电 去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6月1日施行。与此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企业破产法主要有以下5大看点。
    看点一: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企业破产法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以上折中方案。 
    “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 
    看点二: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说,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看点三:重整为企业摆脱困境带来一线生机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和解或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表示,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应确定重整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看点四:“假破产、真逃债”被明令禁止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看点五: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企业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 
    王欣新说,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是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解决了我国因金融机构破产专门立法不足而存在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是为了保证在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时,风险处置措施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使整顿措施无法进行。(编辑 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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