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3月10日电“禁止医疗机构给科室下达经济指标”“禁止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工资分配直接挂钩”“缩短平均住院日……”青海省卫生厅近日制定出台13项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公立医院为病人提供便捷、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
据青海省卫生厅医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青海省卫生厅对省内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作出了13条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有禁止给科室下达经济指标、禁止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工资分配直接挂钩等导致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以及科室承包、出租等损害病人利益的行为,还涉及“提高疗效,缩短平均住院日,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少于13天、二级医院平均住院日少于10天、平均术前住院日不超过3天”。
据了解,“实行检查、检验报告互认制”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新规定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门诊检查、检验报告无特殊情况住院部不得重做。
在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控制药品费用方面,青海省卫生厅则要求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三级医院小于45%、二级医院小于50%,同时实行药物使用问责制,科主任负责科内病人合理用药,临床药师必须参加特殊用药病例会诊,监督和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职能部门定期对使用前10位的药品进行合理用药分析。
在使用医用耗材方面,实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审批和告知制,所有医用耗材必须统一招标,禁止科室或个人私自采购。耗材使用做到能用一般不用特殊、能用低价不用高价、能用国产不用进口。
此外,青海省卫生厅还要求各公立医院坚持便民服务各项措施,做到候诊时间小于10分钟,一般检验和检查出报告时间门诊小于2小时、住院部小于6小时、急诊小于30分钟,核磁、CT检查当天开单当天检查,24小时内出报告,特殊检查48小时内出报告,病理标本随接随做,小标本3天内出报告,大标本5天内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