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元月26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民告官”案件,判令撤销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年)循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责令循化县公安局60日内,对原告张卓亭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至此,一起因违规收购电力塔材引发的、引起多部门关注的行政官司,最终有了结果。但二审判决之后,作为胜诉方的张卓亭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案发三年前……
2004年6月,对长期在循化县作废品收购生意的张卓亭来说,是“走霉运的开始”,自那以后,他的废品生意不仅做不成,还惹上了与县公安局的官司。6月11日,张卓亭的场子里突然来了几名警察,检查他所收购物品,并当场查出电力塔材12根。执法民警以非法收购供电塔材为由,当场将张卓亭刑事拘留,并扣押了场内部分财物。因事发突然,张卓亭有口莫辩。2004年7月14日,因证据不足,循化县公安局为张卓亭办理了取保候审,并收取了5000元的保证金。然而,在他“取保候审”期间,2005年9月,循化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与电力局职工再次来到收购站检查,又查出塔材18根。
高额行政处罚引发官司……
面对“屡教不改”的张卓亭,为维护当地供电部门的合法利益,保障当地群众的用电安全,循化县公安局于2006年6月5日,决定以非法收购供电塔材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张卓亭处以9000元的行政罚款。
而对这9000元的处罚,张卓亭却有着自己的看法,他说,在他“取保候审”期间,他一直没有收购过任何物品,公安局第二次查出的18根角铁是原来被压在废品堆里的,他根本没有再违法收购。此外,他认为对他处以如此高额的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会,但就在他要求公安局举行听证会时,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按张卓亭的话说:“公安局听证程序错误,明摆着是在整人。”
为了让自己免受高额处罚,张卓亭走进青海省河湟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刘喜全律师。刘律师告诉他,早在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就已经取消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而循化县公安局所依据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也于2004年被公安部列为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律师的一席话让张卓亭感到豁然开朗,很快,他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2006年11月23日,经过几次庭审之后,循化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张卓亭在经营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物品中,收购了生产性、且禁止收购的废旧金属物品,违反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并判决维持循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
对这样的审判结果,张卓亭一万个不服,他认为,既然国务院已经取消了特种行业审批,公安部也做出修改《办法》的决定,公安局就无权,也无依据处罚他。此外,在一审时,通过双方举证,他发现循化县公安局的多份举证材料都有“添加”“涂改”和“做手脚”的痕迹,听证程序也是违规的。
“上诉!”张卓亭暗下决心。
二审胜诉,余痛未了……
临近春节的一天,张卓亭找到记者,在长达三个小时的时间里,他诉说了这场官司的前后经过,并将一沓足有七八十页的案情材料放在案头,他说:“现在,海东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过二审,我就等二审结果了。希望你们记者采访一下这个案子。”
2007年元月26日,海东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卓亭诉循化县公安局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循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循化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胜诉,可张卓亭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说,二审虽然纠正了一审判决,但并没有纠正县公安局在此案中所犯的错误。他还说,县公安局马上要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他愿意接受公安部门对他的行为做出的任何合法的处罚与决定,但他绝不原谅县公安局在此之前所犯的错误,他将继续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月21日,记者就张卓亭提出的循化县公安局举证材料有“添加”“涂改”和听证程序有错的问题,采访了循化县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陈万红。陈万红告诉记者,材料中的“添加”和“涂改”纯属办案民警一时疏忽造成的,不是添加,也没有涂改。县公安局听证程序完全合法,是张卓亭在胡搅蛮缠。同时,陈万红还告诉记者,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县公安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卓亭做出了行政拘留7天,并处1000元行政罚款的决定。
3月28日,张卓亭再次找到记者。他说,他已正式向海东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编辑 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