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针对女性的犯罪已经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突出现象。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有:强奸、强迫卖淫、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西宁两级法院共受理刑事二审案件11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5.8% 。而这其中,不乏女性是受害人的案件。
她们成了受害人
深夜下班路遇抢劫
2006年10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小虎在朋友家喝完酒后离开,在朋友家的院内遇到了刚从某酒吧下班的小华(女)。小虎见小华一人,就上前去与小华搭讪。小华没有理睬他,小虎就将小华拉倒在地,抢走了她的提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他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小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如今,一些不法分子“摸索”出了那些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工作的女性收入多,大都是单身一族,而且遇到抢劫、抢夺等不敢声张等特点,把目标盯到了她们身上,趁她们在深夜或者凌晨下班,路上行人稀少之际,实施犯罪行为。
安全意识差轻信他人
朱某以谈心为由将朋友赵某(女)带至朝阳西路朋友刘某租住的房内,在吃饭、喝酒时,朱某趁刘某不在房间之际,欲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挣扎反抗后,朱某殴打赵某,直到刘某走进房间,赵某才趁机离开现场,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将朱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因被告人朱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他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朱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点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勇说,从一些被害人是女性的案件来看,可以说是个别女青年交友不慎、自身举止轻浮、轻信他人引发的。其实可以通过自身的谨慎来避免或者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不该发生的案件
湟中县总寨镇某村民小芳5岁的女儿玲玲到本村村民王某家找王某的女儿鹃鹃。鹃鹃不在家,只有鹃鹃的舅舅赵某在家。赵某让玲玲将院子里的小板凳搬进屋里,玲玲将小板凳抬进去后,赵某将玲玲奸淫。几天后,小芳听女儿说起了这件事情,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
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受害人玲玲医疗费、其他经济损失等共计2792.80元。
点评:小孩出门应该由父母陪同,尤其是小女孩,不应让孩子一人出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简单,以哄骗为主。犯罪分子大多利用孩子年幼无知、贪吃好玩的个性,以买东西或用食物、玩具诱惑,达到实施奸淫的目的。家长应提高防范意识,学校应对在校生(包括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尽早开设生理知识课,也是预防的一个举措。
案发特点
通过女性成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不难看出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1.不同类型的犯罪,都有较特定的女性被害人年龄层。如强奸、强迫卖淫案件中,受害人往往为年轻女子,而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一般为中老年妇女。这类妇女警惕性不高,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刘大妈家住西宁市城西区,去年夏天,她带着孙子去广场玩,在广场上遇见三男两女向她问路,紧接着,这些人和刘大妈聊了起来,在刘大妈没有在意的时候,其中的两个男子一左一右“扶”着她,硬是将刘大妈拉大了僻静处,还没等刘大妈回过神来,几人把她的金耳环强行取下,扬长而去了。事后,刘大妈又惊又怕,一个多月没出门。
2.侵财型案件中,有的受害女性在平日里喜欢炫耀自己有钱,也就是俗话说的“露富”。犯罪分子通常把眼光锁定在佩戴金项链、金戒指,穿着华丽光鲜,携带款式新颖的小拎包的女性身上。这些女性在炫耀的同时,也把自己置身于遭受侵犯的境地。
3.女性受害人的文化层次较低,尤其在诈骗、强迫卖淫案件中,被害人往往认识水平低。她们往往缺乏对事态发展的善恶判断,盲目轻信犯罪分子的言行,落入他们的圈套。
4.从女性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看,在强迫卖淫案件中,双方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的人身依附关系。女性受害人常处在加害人的控制之下,经济来源被加害人掌控,使受害人在反抗的同时也有所顾忌;在部分盗窃案件中,双方存在一种“伪友情”的朋友或同事关系。在加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对受害人的财物有一定了解后,趁其不备、顺手牵羊将受害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5.从案发的时空分布看,强奸、抢劫、抢夺案件一般均发生在晚上,较偏僻的地方。这样的选择比较隐蔽,不易察觉,受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犯罪分子为何选择她们
客观原因
生理方面。妇女一向被视为弱者,由于女性的生理构造,使女性具有易攻击的特点。加上女性一般警觉性较差、遇事后反应能力较慢、在犯罪过程中对抗性不强,往往就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心理方面。女性受害人在受害后往往比较隐忍,受世俗观念的影响不愿声张,不愿把事情扩大,怕自己的名誉受损,受不了他人的另眼相看,罪犯往往利用女性的这种心理,频频向女性下手。如16岁的丽丽(化名)在遭到邻居的强奸后,一直忍气吞声,不敢告诉家人,导致侵害人气焰更加嚣张,多次对丽丽实施侵害,直到丽丽怀孕,家人才得知真相。
自身原因
女性成为受害人的刑事案件除了女性受体力所限、胆子小、部分女性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外,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有些受害人贪图便宜,缺乏甄别力。诈骗犯抓住她们贪图小便宜、财迷心窍的心理,用花言巧语打消其戒备心理后使被害人上当受骗。
女性受害人极易对他人产生信任感。如诈骗犯罪中,离婚、丧偶中年女性急于成家,在婚姻中介所通过征婚与犯罪分子认识后,便很快与之交往,并对对方深信不疑,轻易地被对方以做生意、购房缺资金为名骗取钱财。在部分盗窃案件中,女性受害人也是因为轻信所谓的朋友、同事,视敌为友,而最终成为一名受害者。
爱慕虚荣。作为女性,如今的消费越来越五花八门、时尚变换无穷,一些女性由于缺少必要的知识和良好的教育,过分追求外表美、热衷于穿着打扮,爱慕虚荣,对时髦的发型、服装、装饰品和灯红酒绿的生活表现出异常浓厚的兴趣,并常常和身边的人互相攀比。然而,由于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她们经济收入有限、有的甚至没有经济收入,当需要不能满足的时候,就容易上当受骗,成了受害人。
家庭原因。由于离婚率的提高,当今社会里有许多单亲家庭,有的家庭教育存在缺陷,父母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相互推诿,使子女处于无人管教的状态,放任孩子,想干啥就干啥,孩子交的朋友是什么人,作为家长,从来不闻不问。个别家庭中,父母本身就素质低下,有不良的爱好和生活习惯,个别的家长甚至道德败坏、行为不端,给孩子带来不良的影响。
缺少应有的道德观念。一些女性受害人的行为在不知不觉中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已经是一个8岁孩子母亲的魏某,原本有一个温暖的家,丈夫在一家加工厂工作,非常疼爱妻子和孩子。可是闲在家里的魏某不懂得珍惜这看似平淡的生活,在一次和邻居打麻将的过程中,她认识了比自己大6岁的男子张某,张某也有妻子。不知怎么回事,一来二去,魏某和张某竟然分不开了,两人经常找机会幽会。后来魏某觉得自己实在难以割舍对张某的感情,她抛下孩子,和丈夫离了婚,准备和张某长久地生活在一起,哪知这时的张某却没了以前的热情,迟迟不离婚,而且和魏某的来往越来越少,对她越来越冷淡,眼看自己为了张某众叛亲离,而如今到手的幸福就要飞走了,魏某找到了张某家,在和张某的妻子一番大吵后离开。张某的妻子事后越想越觉得窝火,随后来到魏某住处,在和魏某厮打后,张某的妻子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魏某捅去,魏某被捅成了重伤,张某的妻子也因此被司法机关逮捕。两个家庭因一段婚外情而破碎。
洁身自好防范危险
现在又进入了酷热的夏天,也是女性容易遭到暴力攻击的案件多发季节。炎热的夏天,女性朋友们夜生活逐渐增多,外出时间持续延长;由于气温过高,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钱、物放置明显,因而容易引起不法分子的邪念和贪念。所以法官建议女性尽量减少夜晚外出,因为幽暗的光线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同时,尽量避免过多停留在嘈杂的公共场所,如:车站、电影院、游泳池等地,因为这样的场所人多拥挤,犯罪分子会趁机袭击;另外僻静之处,如:公园假山、树林深处、夹道小巷、楼顶、没有路灯的街道、工地、无人居住的房屋等,女性最好不要单独前往或逗留。上夜班的女性,下班应与同路的同事一起下班回家,如果要单独回家,可以让家人或朋友来接送。不要携带大量现金或金银首饰。在交友时应慎重,不要随意跟异性朋友出去,因洁身自好。
如果有条件,女性朋友学习一些安全的防身技术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她们迅速摆脱危险的侵害。(编辑 彦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