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 美国将于年底前向我国出口近3万吨猪肉  2007-08-27  · 伊三派领导人一致同意努力解决分歧推动民族和解  2007-08-27  · 山东鼓励农民以土地资本入股  2007-08-27  · 个人炒港股9月初可能成行 最快或本周内开通  2007-08-27  · 德国专家认为出现全球性通胀的“可能性不大”  2007-08-27  · 俄《独立报》:俄中印关系频遭美日打击  2007-08-27  · 申城将在饮食、娱乐两行业内先行推广税控发票  2007-08-27  · 三无太阳能热水器援助中心成立 享免费上门服务  2007-08-27  · 韩国人质谈判可能会有结果 美愿为解救提供支援   2007-08-27  · 国际恐怖组织卷入印海德拉巴爆炸事件  2007-08-27  · 民航总局叫停川航加班包机和航线审批  2007-08-27  · 中国建设银行悉尼代表处获批  2007-08-27  · 广电总局叫停整容节目 指其血腥恐怖格调低下  2007-08-24  · 教育领域合作成果显著 中俄有望共建大学  2007-08-24  · 国产百合试种成功 鲜切花价格有望每枝降至1元  2007-08-24  
首页 新闻 青海 法制 财经 体育 军事 娱乐 企业 文化 旅游 健康 时尚 美食 招商 省情 视频 音频 图库
  您的位置: 法制
民事诉讼法修改五大焦点
发布时间: 2007-08-27   作者: 毛磊 刘晓鹏   来源: 人民日报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将有大幅修改

   【核心阅读】
    正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将有较大幅度的修改,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在立法上得到完善。 
    今年6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虽然只是针对民事执行、再审问题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却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在草案初审之后的两个月期间,各方面针对草案有关规定进行了争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新的草案修改稿,对五大焦点问题一一提出了解决方案。 
    焦点一: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可提请再审
    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今年6月底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5项再审事由增加到16项,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条规定的前15项再审事由,可以较为充分地纠正错案,第十六项规定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随意性太大,建议删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认为,如果删去第十六项兜底条款,可能出现前15项难以包括但又有必要再审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研究,建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第十六项修改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和“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焦点二:申请再审有望不限于2年
    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可能不再受“二年内提出”的限制。当然,延长期间的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这是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透露出的重要信息。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时称,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针对某些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记者看到: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焦点三:删去再审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去了原草案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草案一审稿第七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草案一审稿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这样修改,涉及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也要适用二审程序,改变了现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妥当,建议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涉及再审案件审理程序问题,是否需要改变,应进一步总结经验,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有关规定以不作修改为宜。据此,草案二审稿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第七条的规定内容。
    焦点四:申请执行期3年缩短为2年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由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3年缩短为2年。
    于今年6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年。”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太长,建议缩短。有的建议规定为2年,有的建议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草案并明确,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焦点五:确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也是今年6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时的热点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债务;不能履行的,应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人民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编辑 彦榕)    

 
相关稿件  

图片新闻

中国学生首次与国际空间站宇航员“天地对话”

· 我国成功实施空中客车全球首次RNP验证飞行
· 新疆哈密沿天山一带普降雨加雪 初秋披银装
· 新疆乌什县突发山洪 72户居民房屋倒塌
· 天津现代导轨电车冲出轨道 横卧马路中央

特别推荐
· 广电总局叫停低俗节目 96.4%民意支持
· 律师指责农民工讨薪成功后不付费引发争议
· 一首歌成就18岁百万年薪CEO
· 志愿者挽回百万元损失:民间反扒不再尴尬
· 湖北5名贫困大学生受助不感恩被取消资格
· 两部委全国摸底 国民收入分配改革又一轮
· 13载沉浮《反垄断法》难在何处


媒体精萃
· 经济参考报:药品召回制将在全国实施
· 千龙网:流浪动物增多动物保护者呼吁立法
· 广州日报:8元一套 性用品店公然卖半毒品
· 大众日报:“双涨”之下一个家庭的生活
· 人民日报:党政官员要直面网络时代开门纳言
· 光明日报:“负担说”是误读《劳动合同法》
· 中国青年报:退学生办"退学网"剑指教育界


   

Copyright © 2005-2006 qhnewsw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青海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浏览本网网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达到最佳浏览效果。      青ICP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