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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级将设仲裁委员会 新规定于10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 2007-09-04   作者: 叶紫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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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近日发布《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军队聘用的文职人员的人事聘用争议。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省区市、副省级市、地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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