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报网讯 省政府批准,《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2月1号实施。
这个《暂行办法》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廉租住房的来源和管理;廉租住房资金和管理;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程序四个方面对廉租住房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城镇居民没有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只要有《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就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获得批准后,相关部门将用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等方式给予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将按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确定。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果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而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没有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建设部门将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其租赁住房补贴;对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这个《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对加快我省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逐步解决全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