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报网讯 1月16日,口口香餐饮有限公司个别员工向本报反映:“口口香”收取员工服装押金、风险抵押金,还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发加班工资等问题。事实如何呢?记者一探究竟。
1月17日,在口口香餐饮有限公司西关大街总店、东大街一分店、水井巷二分店,记者了解到,“口口香”共有员工270多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分店,一名后厨趁身边没有其他员工之机,悄悄说:“老板收了我们每个人150元服装押金,另外向许多员工收了1000元抵押金,我们手里有字据。老板说辞职后退押金,可总是以‘没招到合适的新员工’为由,不退押金。我的一个老乡去年9月份辞职回老家了,留在老板那里的押金现在还没要到。‘口口香’三个店都有这种情况。我们不知道什么是加班费,反正我干了快一年了,五一、十一、元旦从没领过加班工资,更别说给我们办社会保险了。”
就“口口香”存在的问题,口口香餐饮有限公司水井巷二分店负责人韩先生解释说:“餐饮业员工流动性非常频繁。‘口口香’雇的绝大部分员工都是农村来的,这些人农闲时来城市打工,农忙时回乡。我们为员工培训、办健康证的费用,每人投入成本超过120元。我们也愿意和员工签订合同,可留不住人呀!收押金也是想留住他们,这是无奈之举。员工辞职后我们会返还押金。至于今年的元旦加班费,因为还没到发薪日,所以还没发。过春节我们一直是发加班费的。”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工作人员表示,用工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对于员工流动性频繁的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灵活、适宜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监察处已得到“口口香”员工的举报,并将调查。另外,今年1月31日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给予指导。
相关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我国劳动法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相应规定支付加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