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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费、取暖费的收取
发布时间: 2008-04-18   作者: 张廷锋 唐超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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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报网讯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西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宁计价(2002)705号《关于对西宁地区天然气供暖价格试行标准的通知》规定:(一)天然气供暖价格标准: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3.20元;非居民用户(商业铺面经营户、写字楼承租者等)供暖价格,以居民用户月供暖价格为基准价,在上浮15%-25%的幅度内由各供暖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但不得突破最高浮动幅度。(二)供暖收费面积计收标准:城镇居民供暖价格按住户套内建筑面积计收;非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面积的建筑面积计收。(三)供暖期限从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止,供暖期为六个月。(四)各供暖经营单位给用户提供的供暖温度在供暖期间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要求,以保证为消费者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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