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报网讯 随着经济交往的活跃,商业银行的存贷、结算功能对加速资金周转、盘活闲置资金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这也为一些工薪阶层购买住房、消费等提供了方便。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乘此钻空子,利用各种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资金,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诈骗贷款四十余万元
火某某原是某干休所所长,2001年11月30日,火某某伙同欧某某等人(另案)伪造干休所的集资建房协议、收入证明、购房款收据、未婚证明等贷款资料,以欧某某的名义,在银行骗取按揭抵押贷款6万元。2001年12月至2005年9月间,火某某、欧某某还贷款19384.86元,其余赃款挪作他用。
2001年12月21日,火某某再次伪造干休所的集资建房协议和购房款收据等贷款手续,在银行以按揭抵押的方式骗取了7万元贷款。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间,火某某还贷款20014.16元,其余赃款挪作他用及挥霍。接下来,火某某又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几十万元贷款。
最终,火某某的骗局被拆穿。近日,火某某因诈骗银行贷款四十四万余元,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呈现新变化
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2002年至2004年,城西检察院受理贷款诈骗案件1件,涉案人数两人。2005年至2007年受理了6件,涉案人数12人。这类案件发案呈上升趋势,贷款诈骗案件已逐步由一种新类型犯罪转化为易发、高发的金融领域犯罪。如2003年受理的一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四十余万元。
作案手段隐蔽,呈现智能化趋势。涉案人员熟知银行的贷款流程,了解银行在贷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小额贷款、多次贷款的途径,骗取巨额贷款,手段隐蔽。如高某、马某某的案件中,两人持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介绍信、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先后作案6起,涉案金额二十四万余元。
个别银行、中介机构的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存在严重疏漏。一些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发放贷款的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缺乏必要的调查了解。如张某某、高某、火某某3起案件中,就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作案人员屡次诈骗成功。为此,检察院及时向银行等有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协助他们堵漏建制,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取得了良好效果。
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在一些案件中,涉案人员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相关群众轻信了涉案人员的谎言,向他们泄露并提供了身份证、工资收入等个人资料,这种疏忽给涉案人员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堵源截流 加强防范
针对贷款诈骗案的发案特点,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宣传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堵源截流,防止案件的发生。同时,金融部门应健全制度,严把关口,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在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有规范的制度做保障。广大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身份证、工资收入等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