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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注美白抗皱属违法 最高处1万罚款
发布时间: 2008-09-03   作者: 雅宁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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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报网讯 在商场专柜、超市柜台、街边小店内,您购买化妆品时,售货员一定会这样向您推销化妆品:那个产品能美白、抗皱,这个产品能除痘等等。而从9月1日起,这些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字眼,若在包括牙膏、沐浴露等在内的化妆品标志上出现,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日期为今年9月1日。9月2日,记者走访了省城多家商场,在知名化妆品专柜,发现很少有化妆品列出成分表,“抗皱”“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医疗术语则出现在不少化妆品的标志上。而新列入化妆品行列的牙膏,“防蛀、增白”的广告用语比比皆是。在市场上不难发现,众多品牌的牙膏在包装上列举医疗作用,包括增白、除菌、防蛀等,甚至说可以治疗牙周炎、牙龈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口腔疾病。
  记者在该规定上看到,新规首次明确了化妆品要标注全成分表,同时对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形式以及企业承担的责任予以规范。标识内容方面,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以及产品的净含量,且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同时不能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如抗皱、抗衰老等字样。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据了解,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网民说新规
  9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新规规定了化妆品上不能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如抗皱、抗衰老等字样。您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追梦(网民):
  每次去买化妆品,售货员都会让我买这买那,这个能美白,那个能改善肤色。总之,我的脸无可救药,她的化妆品就是起死回生的神药。什么美白,消斑,我觉得就是骗人的,早就该实施这种规定了。
  轩辕(网民):
  规定的顺利实施,给了消费者更多的知情权,比如化妆品都有哪些成分,实际生产加工地在哪儿等信息,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信息,有利于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从而能够有效防止质量欺诈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碧海(网民):
  我最头疼的就是去买牙膏,满满一货架的牙膏,实在不知道该选哪种,至于牙膏上写的不同的功效,说实话,我觉得都一样。
  马儿快跑(网民):
  化妆品中含有什么成分,不要只在显微镜下才看得到,要标注出来,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草场牧歌(网民):
  到底化妆品怎样才算符合标准,新规定实施后,成分的标志有了,但我们没有特别有权威的信息支持,缺乏权威的选择和判断。
  民生话题参与方式:QQ:35383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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