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报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近日联合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企业申请条件、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使有效的政府扶持资金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资源延伸加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开展特色经营、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和风险补偿,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再担保业务,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技术咨询、信用、信息等服务项目,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建设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改善发展环境投资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是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的50%和固定投资总额的6%。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且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支持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暂行办法》对信用担保机构奖励标准也作了详细规定。